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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84949号“金承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4:05关于第65684949号“金承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660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承世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4949号“金承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0014号“金承 KIM SEUNG 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796697号“金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文秘、商业管理辅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分析、计算机录入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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