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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83038号“ALIO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3:54关于第63283038号“ALIOT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202号
申请人:艾里奥斯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83038号“ALIO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53416A号“ALIO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美术设计、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型也不相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此外,大量类似情况的商标均获得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类似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过滤设备;电加热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验室用通风罩;实验室燃烧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LIOTH”与引证商标“ALIOTH”字母组合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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