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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47395号“TENDER FL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3:10关于第58547395号“TENDER FL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40号
申请人:德国嫩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47395号“TENDER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3477号“十月蝶SHI DIE及图”商标、第2599988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在淘宝店铺的推广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空气芳香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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