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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52671号“华东优化 Hua Dong Optimization H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1:02关于第63752671号“华东优化 Hua Dong
Optimization H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714号
申请人:太仓阿尔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鑫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2671号“华东优化 Hua Dong Optimization H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12633号“华东数控”商标、第6543311号“华东有色”商标、第8254487号“华东理工”商标、第10099704号“東華 TUNGWAH及图”商标、第9420588号“华东城建 ECUC”商标、第8194311号“华东城建及图”商标、第5867010号“東華”商标、第4365160号“华东医药”商标、第1097452号“東華 TUNGWAH及图”商标、第18303198号“華東電院及图”商标、第41061457号“华东咨询·工程管家及图”商标、第5168970号“华东电子网.NET”商标、第14122153号图形商标、第20508948号“古雷帮及图”商标、第10399053号“HD及图”商标、第14470844号“华东网谷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整体外观及商标构成等存在差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混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而且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七、九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古雷帮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华东优化”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二、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十三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HD”与引证商标十五显著认读字母组合“HD”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三、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科研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三、十五、十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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