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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83763号“锵锵书院 QIANG QIANG ACADEMY 人人都是培训师教就是最好的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0:51关于第58083763号“锵锵书院 QIANG QIANG
ACADEMY 人人都是培训师教就是最好的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955号
申请人:广东众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83763号“锵锵书院 QIANG QIANG ACADEMY 人人都是培训师教就是最好的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56253号“锵龍锵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98404号“锵锵校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6658号“锵锵创业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文字“锵锵书院”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锵龍锵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提供体育设施;健身指导课程”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录像带发行;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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