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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62390号“宝莲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8:21关于第54262390号“宝莲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5565号重审第0000001922号
申请人:怀化市宝莲灯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宣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05565号《关于第54262390号“宝莲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1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18800号“宝莲灯BOLI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不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04821号“华夏宝莲灯HUAXIABAOLIAND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依法宣告无效其在灯等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为在烫发用灯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烫发用灯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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