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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68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6:36关于第638368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644号
申请人:甄新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6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785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543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处地域存在差异。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尚未注册成功,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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