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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82988号“苏菲皇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3:03关于第63382988号“苏菲皇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111号
申请人:徐亚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2988号“苏菲皇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5969号“苏菲”商标、第55060340号“苏菲”商标、第20795968号“苏菲”商标、第1118246号“苏菲”商标、第33515145号“苏菲”商标、第1564414号“苏菲”商标、第55061612号“苏菲”商标、第55071369号“苏菲”商标、第767047号“苏菲”商标、第55086704号“苏菲”商标、第2020771号“苏菲”商标、第8782054号“苏菲”商标、第62767727号“苏菲 36.8”商标、第62901093号“苏菲 SOFY GIRLON!”商标、第63162927号“苏菲 圆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固定唯一关系。三、引证商标二、八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已被驳回。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十四目前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当中。2.引证商标八为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3.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苏菲皇后”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十五的主要认读中文“苏菲”且在含义方面不能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消毒纸巾、营养补充剂、阿胶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或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消毒纸巾、卫生巾、纸巾、空气芳香剂、蜂蜜、祛汗药等有效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十四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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