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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63237号“UVO 优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2:58关于第63163237号“UVO 优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427号
申请人:广州优沃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63237号“UVO 优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4343号“优沃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5497号“U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提交申请人公司使用许可备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UVO 优沃”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优沃斯”、引证商标二文字“UVO”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二许可授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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