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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357835号“椰知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1:06关于第39357835号“椰知道”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705号
申请人:郭旭丹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宾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8日对第39357835号“椰知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本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却申请注册了多达94件商标,且跨越了第25、29、30、31、32、35和第43类群组,这些商标的差异较大,远远超出了实际使用的范畴。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被申请人无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商标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系对其他知名品牌的摹仿,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2、被申请人摹仿的其他知名品牌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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