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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26944号“德意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0:15关于第64926944号“德意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558号
申请人:齐春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26944号“德意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78904号“德奕元CY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根据其名下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商号、主营业务及企业理念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德意元”与引证商标文字“德奕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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