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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8002号“法美妮 FACIMI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0:09关于第64638002号“法美妮 FACIMI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771号
申请人:深圳市星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8002号“法美妮 FACIM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208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核准注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389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现为指定使用在数量显示器、测量用尺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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