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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290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9:47关于第630290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936号
申请人:四川中信泰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九鼎知上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9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44913号“之境里GO IN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第62962428号“一构建筑设计INGO ARCHITEC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极可能被驳回而无效,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书、作品设计原稿、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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