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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81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9:40关于第624181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41号
申请人:广东金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晨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8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9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33027号“WH WEI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668825号“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 SHAANXI ACADEMY OF AEROSPACE TECHNOLOGY APPLICATION CO.,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860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9083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5044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22]第0000269139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22]第0000175104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经撤三决定、驳回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或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开关(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锂离子电池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开关(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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