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024093号“丝路驼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9:23关于第63024093号“丝路驼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85号
申请人:北京四季三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4093号“丝路驼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0073042号“丝路驼宝”商标、第45706585号“丝路驼铃”商标、第12654526号“丝路驼铃”商标、第34967580号“丝路驼宝”商标、第19326870号“丝路驼队”商标、第20198402号“丝路驼铃 SILK 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元素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广告等服务上被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已经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