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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10684号“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7:59关于第62210684号“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58号
申请人:秦进泽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采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10684号“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576号“N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72614、17096677号“NA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第46689083号“NAK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部分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字母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橡皮圈、密封垫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密封环、橡皮圈、合成橡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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