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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0781号“红三渡酱源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6:18关于第64270781号“红三渡酱源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11号
申请人:古蔺县红三渡酱源地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0781号“红三渡酱源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406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759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会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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