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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64892号“丹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5:25关于第60964892号“丹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502号
申请人:南京丹园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天门企业服务(江苏)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64892号“丹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1438号“丹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餐馆;自助餐馆;茶馆;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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