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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56617号“天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4:07关于第53856617号“天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977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立独流老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旭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姑苏区天阙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9日对第53856617号“天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19593号“天立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其注册并使用在醋商品上的“天立”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 “天立”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裁定书、决定书;2、引证商标信息;3、原产地地理标志准用证、产品专用标志公告;4、所获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7日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黄酒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天立”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之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限于同行业内。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字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黄酒等商品所属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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