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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36930号“笋子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2:25关于第64136930号“笋子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728号
申请人:华粮(海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36930号“笋子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笋子煌”表达了申请人的美好愿景,“煌”即指“有火光的、闪耀的”。该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调味品;方便米饭;食用淀粉”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口味等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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