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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00565号“i- PH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2:15关于第60400565号“i- PHM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166号
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00565号“i- PH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国际注册第1581789H号“IP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驳回。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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