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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14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1:00关于第631314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937号
申请人:青岛必胜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14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36341号“5366及图”商标、第29029557号“I WANNA TALK 5366及图”商标、第29979977号“鹿小鲜及图”商标、第2904176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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