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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1611号“龙谕赤中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0:48关于第63191611号“龙谕赤中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845号
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工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1611号“龙谕赤中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多途径查询并没有显示“中白”是一种草药,普通公众根本无从得知“中白”是一种草药,不会将“中白”与草药联系起来;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古风感,给消费者类似八卦图的黑中有白、白中有黑的视觉感,是整体体现“赤中白”的显著性,而不是作为“中白”体现其含义。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汉字“龙谕赤中白”构成,其中“中白”文字为一种草药名称,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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