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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747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8:43关于第611747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07号
申请人:浙江华东工程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47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72714号、第14719660号、第1471964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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