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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6681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6:37关于第4506681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981号
申请人:内蒙古沙漠驼妈妈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帕力亚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杭州烜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对第450668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583634号“驼妈妈 TUO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驼妈妈 TUOMAMA及图”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原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合作关系,原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品销售发票;
2、域名证书;
3、作品登记证书;
4、合作合同;
5、网店页面截图等。
我局向原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油(奶制品);奶酪;奶昔;奶粉;乳清粉;食物用奶粉;营养奶粉;食用奶粉;固体奶;羊奶粉”商品上。2022年3月13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奶片(糖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在本案审理阶段转让至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鉴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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