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268695号“雷 雷一碗 鲜 粉铺 LEI LEI YI WAN POW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4:44关于第65268695号“雷 雷一碗 鲜 粉铺 LEI LEI
YI WAN POW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535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雷一碗餐饮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68695号“雷 雷一碗 鲜 粉铺 LEI LEI YI WAN POW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34144号“擂一碗”商标、第55539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一家经营米粉、只专注做一碗鲜粉的小餐馆服务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雷一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擂一碗”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