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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24434号“MINZ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2:01关于第60024434号“MINZ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5837号重审第0000001811号
申请人:沈志华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205837号《关于第60024434号“MINZ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证据,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诉前化解,双方均同意在申请人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2月1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材料。我局在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4502号“MIN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器材”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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