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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29594号“比目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9:38关于第60229594号“比目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28号
申请人:北京赛因拓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9594号“比目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901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类第962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共存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英文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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