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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47644号“西子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8:37关于第64047644号“西子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881号
申请人:刘自成
委托代理人:广州询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7644号“西子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5522087号“西子黛”商标、第38363626号“西子黛”商标、第57308119号“西子黛”商标、第48969040号“西子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7税务申报服务、财务审计、拟备工资单、税务筹划、商业审计、簿记、编制账目报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一、四被无效宣告或不予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裁定宣告无效,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四被决定不予注册,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即引证商标一、三至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或获准初步审定商标。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税务申报服务、财务审计、拟备工资单、税务筹划、商业审计、簿记、编制账目报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西子黛”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文字“西子黛”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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