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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69659号“TODOI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7:56关于第52769659号“TODOI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467号
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龙启迈百货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69659号“TODOI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13792号“TODOI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异议复审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所涉及的异议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8917号“TODOI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06483号“TODOLI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除“眼镜”商品之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三在“眼镜”商品上已经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鼠标垫、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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