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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13960号“国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5:47关于第21113960号“国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684号
申请人: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弘一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辉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德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21113960号“国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72609号“国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及转让相关材料;
2、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相关材料;
3、争议商标详情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任何权利上的冲突。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正常真实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并无任何知名度。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先后申请注册3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2002267号“DOWSIL”商标、第8630698号“辉牌啊隆发”商标、第11612452号“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商标、第13268483号“无情东芝”商标、第13268487号“无情3M”商标、第13564373号“无情索尼”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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