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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17746号“大安烧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8:26关于第63917746号“大安烧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638号
申请人:广西大乌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17746号“大安烧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2967号“安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中的“大安”并非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是指“身体康复”。同时,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同时已有类似包含“大安”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3、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安烧鸭”文字与引证商标“安大”文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餐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寄养、餐具出租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大安烧鸭”含有“大安”文字,“大安”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大安”作为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大安烧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除餐馆、饭店食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以外的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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