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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68485号“犟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8:20关于第63368485号“犟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37号
申请人:贵州匠大师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8485号“犟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62529043号“犟 老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03249号“5 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067028号“犟酒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13971号“强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文字均为“犟”,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犟”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相近,在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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