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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74714号“立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7:50关于第57074714号“立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489号
申请人:普宁市立丰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索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74714号“立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47736号“笠丰 L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除“广告宣传;人员招收;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之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在“广告宣传;人员招收;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已经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笠丰”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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