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9230373号“赤溪乡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4:58关于第59230373号“赤溪乡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79号
申请人:台山市赤溪镇长安经济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30373号“赤溪乡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确认将申请商标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第五条所列标准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商标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赤溪乡亲”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赤溪乡亲”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的内容为使用“赤溪乡亲”集体商标的服务的品质标准,分别是“广告”按照《GB/T 34090.1-2017互动广告 第1部分:术语概述》现行国家标准执行;“商业询价”、“商业中介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按照《SB/T 11222-2018管理咨询服务规范》现行行业标准执行;“市场分析”、“市场情报服务”按照《GB/T 26316-2010市场、民意和社会调查 服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执行;“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按照《SB/T 10760-201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范 零售业》现行行业标准执行;“市场营销”按照《SB/T 10469-2013电子商务商品营销运营规范》现行行业标准执行;“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按照《SB/T 10665-2012零售商采购质量审核规范》现行行业标准执行;“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按照《GB/T 31524-2015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规范》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经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B/T 34090.1-2017互动广告 第1部分:术语概述》不包含质量相关标准。《SB/T 10665-2012零售商采购质量审核规范》规定了零售商在采购业务中,对供应商和商品的审核规范,适用于具有采购业务的零售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不属于该标准规范对象。故申请商标在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作为集体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商标在商业询价;商业中介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市场分析;市场情报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作为集体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询价;商业中介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市场分析;市场情报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