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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62958号“力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4:52关于第54062958号“力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34号
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62958号“力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331457号“真力士”商标、第11060024号“力士”商标、第10120933号“力士及图”商标、第16960768号“力士尔及图”商标、第7141865号“金力士”商标、第29497793号“気力士”商标、第8205878号“力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七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区别明显,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获奖情况;商标注册情况;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防水垢剂、除水垢剂、工业用除垢剂、橡胶用化学增强剂、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非家用除水垢剂、增塑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皮革防水化学品、铜焊制剂、焊接用化学品、食物防腐用化学品、食品保鲜防腐用化学品、皮革加工化学制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防水垢剂、除水垢剂、工业用除垢剂、橡胶用化学增强剂、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非家用除水垢剂、增塑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皮革防水化学品、铜焊制剂、焊接用化学品、食物防腐用化学品、食品保鲜防腐用化学品、皮革加工化学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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