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218398号“新猪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3:20关于第61218398号“新猪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23号
申请人:绿客门(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发明之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8398号“新猪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82548号“新猪肉OMN!PORK”商标、第40589758号“新猪肉”商标、第40589876号“新猪肉OMN!POR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的所有人与申请人系关联公司,其正在签署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是一个独特并具有很强显著性的中文单词,使用在第29类指定商品上,并未表示指定商品的任何内容和特点,可以区分产品来源,不会使得消费者产生任何误认。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猪肉制品、猪肉食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文字“新猪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近似程度较高,即便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签署的同意申请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亦不能排除消费者将二者混淆的可能性。故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商标共存同意书,我局不予采纳。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新猪肉”,使用在指定的猪肉食品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