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191301号“鳳起楼FENGQIL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0:48关于第64191301号“鳳起楼FENGQIL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090号
申请人:温岭市喜盈门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1301号“鳳起楼FENGQIL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0975号“起凤”商标、第46927475号“凤起小笼”商标、第62772593号“凤起茶苑”商标、第6433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的行业属性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鳳起楼”、对应汉语拼音“FENGQILOU”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号一“起凤”、引证商标二“凤起小笼”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茶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属性差异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