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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7640号“娇莲娜 HP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8:49关于第64007640号“娇莲娜 HP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610号
申请人:北京娇莲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7640号“娇莲娜 HP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娇莲娜HPV”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70635号、第22395213号商标、第631952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读音、含义及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质检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HPV”,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识中“HPV”是“human papilloma virus”的缩写,即“人乳头状瘤病毒”,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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