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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28334号“UME影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7:29关于第57928334号“UME影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771号重审第0000001184号
申请人:北京思远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53771号《关于第57928334号“UME影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第171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UME影城”,与引证商标二“优米婚礼 只做性价比最高的私人婚礼 U&ME WEDDING及图”在文字构成上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UME”,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警卫服务;社交陪伴;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服装出租;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上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警卫服务;社交陪伴;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服装出租;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上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警卫服务;社交陪伴;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服装出租;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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