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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01737号“牛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3:22关于第55001737号“牛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37号
申请人:北京牛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01737号“牛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5498号“牛客”商标、第53726065号“牛客土货NIUKETUHUO及图”商标、第53167301号“牛客行”商标、第12021096号“牛客”商标、第49057847号“牛客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的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及整体含义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牛客”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解林江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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