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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01304号“琼熙岩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2:11关于第64801304号“琼熙岩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236号
申请人:陕西琼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1304号“琼熙岩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岩红”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具有误认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注册。“岩红”并不是中药的正规、常见名称,该词汇在5类、30类已经多次获得过注册,恳请坚持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截图信息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岩红”为一种中药,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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