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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87201号“宠我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1:59关于第62487201号“宠我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355号
申请人:陕西溯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7201号“宠我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068604号“宠我吧”商标属于同类别,其核定服务群组相同,因此,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可识别性,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运营的动物医院的名称,是依据宠物的方言谐音创意的,使用在宠物医院相关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三、申请商标在兽药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动物医院相关登记及实际经营资料、申请人名下专利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宠我吧”易被视为日常用语,用作商标使用在人员招聘、商业审计等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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