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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91243号“四知堂Four Wisdo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8:38关于第59991243号“四知堂Four Wisdo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02号
申请人:贵州大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1243号“四知堂Four Wisdo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257号、第8613987号、第21074841号、第22631054号、第22950669号、第24142830号、第35393714号、第53519369号、第53524895号、第25040081号、第4855899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糖尿病人食用面包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药酒。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四知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十、十一显著识别文字“肆知”(“肆”是“四”的大写),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人用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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