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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825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7:35关于第638825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190号
申请人:河南浩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82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用在申请服务上,并非是所申请服务的通用图形,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所申报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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