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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99157号“随便自我SUIBIANZIW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6:59关于第47199157号“随便自我SUIBIANZIW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572号
申请人:江苏天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张绪刚
委托代理人:长沙友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47199157号“随便自我SUIBIANZIW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595335号“随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7982号“随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27485号“随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介绍;2、申请人所获荣誉;3、申请人使用宣传证据;4、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仓库图片;3、被申请人线上、线下销售情况;4、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肉、鱼制食品、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及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且未形成明显不同含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腌制蔬菜、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蛋、泡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鱼制食品、腌制水果、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肉、腌制蔬菜、蛋三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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