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281718号“路边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6:43关于第61281718号“路边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503号
申请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81718号“路边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68836号“路边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动物寄养”服务上已经被我局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一在“餐厅;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馆;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服务上已经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一在“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91933号“路边麻 烧牛杂老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除“动物寄养;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之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所涉及的异议决定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动物寄养;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已经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