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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8200号“极简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6:02关于第64008200号“极简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35号
申请人:黑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8200号“极简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打造企业核心品牌的善意目的而进行申请注册,其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可以区分商品来源。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艾”字,其用于指定的的人用药、医用膏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成分、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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