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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57985号“RSERIC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5:27关于第54257985号“RSERIC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82号
申请人:科士威(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达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澳蔻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摇钱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54257985号“RSERIC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06年开始对“RSERIES”商标进行使用和宣传,2013年以产品名称为“RSERIES”DC身体润肤乳(浪漫系列)打开了中国市场,授权中国国内总经销维迈(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市科士威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及科士威(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分别持续使用,获得了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和信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马来西亚核准注册的第2016010420号“DESIGNER COLLECTION R Series及图”商标、第61948881号“R 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948324号“R 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928797号“R 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21957号“特惠屋 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52153号“ORIY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经检索,被申请人在淘宝等网络平台公然以“科士威”的名义销售侵权商品,其所销售的商品无论是使用的商标、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外包装形状,均与申请人的商品完全一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被申请人分别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在很多类别中大量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已远远超出其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属于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登记信息;
2、被申请人企业的登记信息;
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授权书、总经销商授权书;
4、在先决定书、判决书、维权记录材料;
5、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
6、店铺列表、门店图片、产品图片、证明;
7、订货表、发货清单、运输合同、物流单;
8、淘宝网页面信息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品牌已达到所属行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腹带;压力衣;按摩器械;理疗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由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五六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护理器械;腹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包含23件商标,其中包括“DESiGNER及图”、“R series”、“R serics”、“DESJqNER•COLLEGTJON”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马来西亚核准注册的第2016010420号“DESIGNER COLLECTION R Series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故申请人在马来西亚核准注册的第2016010420号“DESIGNER COLLECTION R Series及图”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RSERICS”与引证商标四“特惠屋 MART及图”、引证商标五“ORIYEN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字号权。关于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著作权登记证明,亦未提交其相关在先创作完成以及在先公开发表其主张的著作权作品的证据材料,故不能证明其对主张的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争议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字母标识,应与申请人主张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不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关于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行业领域内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特有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 “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另,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润肤乳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其在马来西亚获准注册的“DESIGNER COLLECTION R Series及图”商标。争议商标“RSERICS”与申请人“DESIGNER COLLECTION R Series及图”商标中的字母“R Serie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DESiGNER及图”、“R series”、“DESJqNER•COLLEGTJON”等多件与申请人“DESIGNER COLLECTION R Series及图”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就上述条款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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