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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0958号“爱尚 饭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5:16关于第64270958号“爱尚 饭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74号
申请人:湖南饭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标管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0958号“爱尚 饭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根据申请人经营特点设计而成,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92352号“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77265号“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08901号“爱尚 ES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410305号“尚爱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066658号“爱尚蛋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899123号“爱尚 董小鱼 AISHANGDONGXIAO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尚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六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中相对独立显著的文字“爱尚”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四的显著文字“爱尚”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中相对独立显著的文字“爱尚”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文字“尚爱”的文字构成互为逆序,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指定使用的旅馆、餐厅、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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